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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第319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被告西安新城新惠商品采购供应站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西安新城新惠商品采购供应站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3199号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小寨东路196号。负责人魏泽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宝芳,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新城新惠商品采购供应站,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尚俭路609号。法定代表人刘全利,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巧芸、范钦,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被告西安新城新惠商品采购供应站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撤回起诉。诉讼费423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文涛代理审判员  王 钰代理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