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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937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季南与王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季南,王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937号原告孙季南,男,196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银桥路8号(皋埠镇政府)。被告王晓华,越城区世禾新村69幢二单元2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季南与被告王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季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国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车佳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