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民申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杨巨宏与林悦琼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巨宏,林悦琼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申字第2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巨宏。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林悦琼。再审申请人杨巨宏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林悦琼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9)南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杨巨宏申请再审称:其目前所住的房屋系自己所购,已经住了十五年,隔壁邻居都知情等为由,申请本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再审被申请人林悦琼辩称:杨巨宏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故要求杨巨宏立即腾退。本院经审查查明:2007年2月13日,林悦琼与杨巨宏之子杨雪荣离婚一案,经南湖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林悦琼与被告杨雪荣离婚;二、共同财产中,座落于嘉兴市越秀路、吉杨路交叉口的嘉兴工业品市场营业用房一间(即嘉兴市越秀路910号秀洲商城3幢3114号)房产所有权归林悦琼所有。2007年3月12日,林悦琼办理了相关产权证,房产证号:嘉房权证禾字第××号。但杨巨宏一直占用该房屋,拒绝搬出。故林悦琼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巨宏腾退。本院认为,林悦琼在起诉时向原审法院提供了(2007)南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及嘉房权证禾字第××号房产所有权证,证实其对嘉兴市越秀路910号秀洲商城3幢3114号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杨巨宏在再审申请中虽称其目前所住的房屋系自己所购,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其要求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六)、(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巨宏的再审申请。(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宋志乡审判员 徐连忠审判员 陈建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金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