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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松执字第324-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李江诚、罗荣华与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江诚,罗荣华,李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松执字第324-8号申请执行人:李江诚(成),宿松县药××局干部。申请执行人:罗荣华,宿松××体育局干部。与申请执行人李江诚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石立波,工人。被执行人:李和。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本院在执行李江诚、罗荣华与李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和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本院已裁定变卖被执行人李和所有的粤B×××××号北京现代轿车一辆,申请执行人李江诚、罗荣华已受偿3万元,并表示在李和服刑期间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09)松民一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默升审判员  张海平审判员  查道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虞盛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