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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民初字第3197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毛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民初字第3197号原告:陈某。被告:毛某。本院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毛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在起诉时隐瞒被告地址。被告与原告××××年××月份结婚,××××年××月后数年时间一直生活在娘家从事经营活动至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要求将案移送至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住所地均在桐乡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异议依法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毛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