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民初字第3197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毛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民初字第3197号原告:陈某。被告:毛某。本院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毛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在起诉时隐瞒被告地址。被告与原告××××年××月份结婚,××××年××月后数年时间一直生活在娘家从事经营活动至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要求将案移送至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住所地均在桐乡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异议依法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毛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