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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行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竺菊芹与新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竺菊芹,新昌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浙绍行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竺菊芹。委托代理人裘胜海。被上诉人新昌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尹国樑。委托代理人张毅、张庆丰。上诉人竺菊芹因诉被上诉人新昌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9)绍新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竺菊芹及委托代理人裘胜海,被上诉人新昌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毅、张庆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昌县人民法院(2009)绍新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新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一、二审诉讼费待重审后确定。审 判 长  刘红波代理审判员  王普庆代理审判员  蒋 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余剑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