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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法执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李淑清与王亮、赵英桂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清,王亮,赵英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法执字第1298号申请执行人李淑清。被执行人王亮。被执行人赵英桂。李淑清与王亮、赵英桂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新民初字第15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淑清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亮、赵英桂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本金31279.73元、诉讼费830元及执行费1278元,待发现被执行人王亮、赵英桂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李淑清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新法执字第12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