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475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金明炎与绍兴县马鞍镇越城居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明炎,绍兴县马鞍镇越城居委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4759号原告:金明炎。法定代理人:金李峰。被告:绍兴县马鞍镇越城居委会,住所地:绍兴县马鞍镇越城居委会。负责人:金国明。本院受理原告金明炎与被告绍兴县马鞍镇越城居委会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明炎的法定代理人金李峰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金李峰以原告金明炎的名义起诉,现又以其法定代理人名义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马鞍镇越城居委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24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