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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927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孙小平与贾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平,贾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927号原告孙小平,经商,东街道龚大塘村。被告贾敏,经商,堂镇梅林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平诉被告贾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小平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成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