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长商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朱传德、殷爱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传德,殷爱莲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商初字第969号原告浙江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干剑平,经理。委托代理人都永斌,浙江浙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传德,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湖县人,住安徽省太湖县小池镇华光村公益组***号,现住长兴县画溪路民居工程工地。被告殷爱莲,女,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湖县人,住安徽省太湖县小池镇华光村公益组***号。委托代理人朱传德,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湖县人,住安徽省太湖县小池镇华光村公益组***号,系殷爱莲的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传德、殷爱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82元,减半收取1691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301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施伟萍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和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