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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天龙与兰秀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龙,兰秀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213号原告:陈天龙,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柯城区人,农民,住衢州市柯城区航埠枧头村。委托代理人:柴飞霞,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国庆,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兰秀根,江西省横峰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衢州市柯城区体育场路1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龙与被告兰秀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天龙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天龙以与被告兰秀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兰秀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陈天龙负担(已预交)。助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