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戴有淡与张钰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有淡,张钰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111号原告戴有淡,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仙华街道戴宅村二区**号。被告张钰其,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浦南街道金星村琴头**号。原告戴有淡与被告张钰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有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钰其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于2005年12月24日到原告处借得人民币12000元做生意,当场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借期一年,利息按1分计算。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5600元,合计人民币176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诉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2005年12月24日由被告张钰其出具的借条一份。上述证据,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应视为放弃抗辩权。上述证据经审核,本院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在诉称中所陈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张钰其向原告戴有淡借得人民币12000元事实清楚,其理应及时如数归还,拖欠不还系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钰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钰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戴有淡借款人民币12000元并支付利息5600元,合计人民币176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540元,由被告张钰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行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审 判 长 黄国振审 判 员 周利民审 判 员 郑向丽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江 帆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