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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328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9-03-26

案件名称

杨宗进与游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宗进;游葱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台玉商初字第3285号 原告杨宗进,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为松,玉环县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游葱香,女,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 原告杨宗进与被告游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于2009年11月25日依法由审判员赵裕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宗进的委托代理人苏为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游葱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宗进诉称,被告因需分别于2009年5月14日和2009年5月20日共向原告借去人民币70000元,有被告出具借条二份为凭。尔后,被告偿还了10000元,尚欠60000元至今未付,故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计人民币60000元。 被告游葱香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去人民币30000元;于2009年5月20日向原告借去人民币40000元,合计人民币70000元,有被告出具借条二份为凭。尔后,被告偿还了10000元,尚欠60000元至今未付,遂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由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二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游葱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权利。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债务应当清偿。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游葱香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杨宗进借款计人民币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游葱香负担(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35] 审 判 员  赵裕邦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