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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宏利制衣有限公司与陈建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宏利制衣有限公司,陈建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461号原告:诸暨市宏利制衣有限公司。建新路182号。法定代表人:张学良。委托代理人:马显涛。被告:陈建南,浙江省青田县人,住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东岸中路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宏利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宏利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05元,依法减半收取930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02.50元,由原告诸暨市宏利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徐潮波审判员  胡国法审判员  吴尚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汝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