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开商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丰兴旺与汪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兴旺,汪方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商初字第812号原告:丰兴旺,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钟山弄32号。委托代理人:英黎明,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花山路18号2单元402室。被告:汪方华,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塘坞乡洪村村61号。原告丰兴旺诉被告汪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与被告达成和解,已付清借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兴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丰兴旺负担。审 判 员 李薇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