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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48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兰英与杨鹏鹏、吴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兰英,杨鹏鹏,吴俊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483号原告何兰英,女,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前大路南50号。委托代理人郑玲云,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鹏鹏,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柳一村7组。被告吴俊俊,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柳一村7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兰英与被告杨鹏鹏、吴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兰英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 明审 判 员  王闽芳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