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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武义县锐鹰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洪波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1447号原告:武义县锐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深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傅晨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浙江洪波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柳堡。法定代表人:陈找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县锐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洪波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义县锐鹰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64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821元,由原告武义县锐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