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张××与被告东营市××司、董××、东营市××与东营市××司、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营市××司,董××,东营市××有限公司,秦甲,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2119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汪××。被告:东营市××司,住所地:山东省××××发展基地。法定代表人:董××。被告:董××。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瞿××。被告:东营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秦家村。法定代表人:秦乙。被告:秦甲。被告:许××。原告张××与被告东营市××司、董××、东营市××有限公司、秦甲、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376元,减半收取为18688元,由原告张××负担。审 判 长 陈 琼审 判 员 夏晓峰代理审判员 童剑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应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