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龙商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中发与姜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发,姜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龙商初字第1394号原告:王中发,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文化东路北门小区一幢。被告:姜玉明,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16号3幢1单元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发与被告姜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发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玉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中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发撤回对被告姜玉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中发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