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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电子有限公司与奉化市××电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电子有限公司,奉化市××电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604号原告:宁波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兆龙路北侧2005号。法定代表人:卢××。被告:奉化市××电子厂,住所地:奉化市××朱家弄。负责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电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电子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宁波市××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国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美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