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承信与杭州名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承信,杭州名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王承信。被告杭州名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承信与被告杭州名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承信于2009年11月2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承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承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承信负担。审判员 洪 影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叶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