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12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列骏与蒋烈峰、赵小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列骏,蒋烈峰,赵小青,赵国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124号原告王列骏,经商,市稠城街道义驾山一街15号。被告蒋烈峰,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长春三区8幢2号。被告赵小青,经商,乌市稠城街道长春三区8幢2号。被告赵国刚,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长春三区32幢2号。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列骏诉被告蒋烈峰、赵小青、赵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列骏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国刚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列骏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国刚与赵梅青所有的位于义乌市稠城长春三区32幢2号(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 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惠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