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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2627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与温州市××箱包有限公司、黄××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温州市××箱包有限公司,黄××,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2627号原告:徐××。被告:温州市××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工业区鹅××路××号。法定代表人:黄××。被告:黄××。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温州市××箱包有限公司、黄××、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沿江中路2幢201室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沿江中路2幢201室(地号:1-295-16-16,产权证号:86256,建筑面积:85.29平方米)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勇人民陪审员  叶鸿飞人民陪审员  彭三豹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臻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