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江商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与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262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金××。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机场路××号。法定代表人崔×。委托代理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金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