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张兴与绍兴市立天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市立天建设有限公司,徐张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立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西后街车站路1号,现住所地绍兴市府山西路229号(绿庭风情酒店北楼)。法定代表人何立波,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张兴,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中沙村中流*组**号。上诉人绍兴市立天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张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商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蒋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