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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与长安妇儿专科医院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长安夕三夕七专科医院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832号原告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樊川路***号。法定代表人闰战绪,公司经理。被告长安夕三夕七专科医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张琳,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丁云波,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与被告长安妇儿专科医院债务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经查其撤诉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诉讼费15000元,退14900元,其余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倪 琳审 判 员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爱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