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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民立终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夏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立终字第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上诉人贾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09)温瑞民初字第2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受理费,但上诉人贾某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贾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林忠秋审 判 员  李莉红代理审判员  郑 晔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万祥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