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02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磐安县三安蓄电池厂与楼苏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安县三安蓄电池厂,楼苏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020号原告磐安县三安蓄电池厂。村。负责人陈阳云。被告楼苏珍,通路4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磐安县三安蓄电池厂与被告楼苏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磐安县三安蓄电池厂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安县三安蓄电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龚朝龙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