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968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顾××。被告:徐××。委托代理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908元减半收取1954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员 滕 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贤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