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桐商初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968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顾××。被告:徐××。委托代理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908元减半收取1954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员  滕 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贤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