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实达实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祁门县三川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实达实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安徽省祁门县三川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461号原告:衢州市实达实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衢化路226号。法定代表人:金风林,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力锋,衢州市柯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祁门县三川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新安乡良禾口村。法定代表人:韩雪琴,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实达实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安徽省祁门县三川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实达实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省祁门县三川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实达实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衢州市实达实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魏建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祝美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