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岭市××厂与奉化市××电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厂,奉化市××电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605号原告:温岭市××厂,住所地:浙江省××××岙。法定代表人:林××。被告:奉化市××电子厂,住所地:奉化市××朱家弄。负责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厂与被告奉化市××电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岭市××厂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67元,减半收取734元,由原告温岭市××厂负担。审判员 方 国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美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