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与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001号原告:沈××。被告: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原告沈××诉被告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0月20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智伟独任审理,于2009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起诉称,2008年6月18日至2009年3月12日,原告为被告运输货物,总计运输费用77588元,被告除支付15000元外,余款62588元未付,请求判令:1、被告支某某费6258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答辩。本案在公开开庭审理时,原告进行了举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有:结帐单三份附清单一份(原件),证明2008年6月18日至2009年3月12日原告为被告运输货物,共计运费72588元的事实。本院认证认为,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为原件,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8年6月18日至2009年3月12日,原告为被告运输货物,总计运输费用77588元,被告除支付15000元外,余款62588元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公路货物运输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应及时支某某输费。被告对其尚欠原告的运输费,久拖不付,依法无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运输费625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65元,减半收取682.50元,由被告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