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与长沙××××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长沙××××开发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480号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沈××、章××。被告长沙××××开发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号。法定代表人:罗××。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65.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850元,合计人民币1715.5元,由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伟锋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卜凌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