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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与长沙××××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长沙××××开发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480号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沈××、章××。被告长沙××××开发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号。法定代表人:罗××。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65.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850元,合计人民币1715.5元,由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伟锋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卜凌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