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江于正与张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于正,张海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208号原告:江于正,市箬横镇霞光路17号。委托代理人:林燕,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斌,市新河镇下张村5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于正与被告张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于正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于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江于正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