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253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539号原告:郑××。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20元,由减半承担1410元,由原告郑××负担。审判员 孙素静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