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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253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539号原告:郑××。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20元,由减半承担1410元,由原告郑××负担。审判员  孙素静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