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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世国、袁亚芬与林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世国,袁亚芬,林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730号原告蒋世国,陀区虾峙镇灵和村大岙拾区50号。原告袁亚芬,陀区虾峙镇灵和村大岙拾区50号。被告林爱国,普陀区虾峙镇兴港村岙口中弄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世国、袁亚芬诉被告林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以现被告未在本地,需择日再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世国、袁亚芬撤回对被告林爱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两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员 杨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童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