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世国、袁亚芬与林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世国,袁亚芬,林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730号原告蒋世国,陀区虾峙镇灵和村大岙拾区50号。原告袁亚芬,陀区虾峙镇灵和村大岙拾区50号。被告林爱国,普陀区虾峙镇兴港村岙口中弄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世国、袁亚芬诉被告林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以现被告未在本地,需择日再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世国、袁亚芬撤回对被告林爱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两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员 杨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童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