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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知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郑庆鸟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道夫·达斯勒体,郑庆鸟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知初字第40号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迪特·勃克。委托代理人:叶华军、潘友才。被告:郑庆鸟。委托代理人:刘润涛。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为与被告郑庆鸟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审判长 马 蕾审判员 郑连平审判员 王宗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丽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