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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吕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吕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365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被告吕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吕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可黎娜与被告李某某于2000年2月17日登记结婚,李紫依系他们的女儿。可黎娜、李紫依于2009年2月12日购买了广州省珠海市珠海大道1号华发新城五期东区151栋301房一套,预购证号为0100000028。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可黎娜、李紫依所有的坐落于广州省珠海市珠海大道1号华发新城五期东区151栋301房(保全限额为90万元)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抵押等行为。保全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