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2727-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张渭川与张渭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渭川,张渭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2727-1号原告:张渭川。委托代理人:何家成。被告:张渭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渭川诉被告张渭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渭川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渭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渭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2元减半收取147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2741元,由原告张渭川负担。审判员 何亦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燕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