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0093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张应弟与雷清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00939号申请人张应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7)长民初字第0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雷清华履行部分义务,由于家中困难,该案于1997年6月中止执行。后因被执行人雷清华下岗多年,没有基本生活来源,家中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于2007年12月11日将此案终结执行。2009年9月3日,权利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按判决书所标明的地址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权利人又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其他有关线索,致使本案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长执字第9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执行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