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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王文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刑初字第43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明。2002年10月14日因盗窃被嘉兴市秀城区公安分局拘留12天;2009年7月23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9)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明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建华、代理检察员唐永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6日夜,被告人王文明伙同邵加华、吴汉德(均已判决)等人至嘉善县丁栅镇华东水泥构管厂,采用攀爬、摩托车运输等手段盗走配电房屋顶一台S9-80KV变压器内铜线圈,价值人民币9110元。后将盗得的铜线圈拆卸后卖给王秀华得款人民币3910元。2008年9月13日夜,被告人王文明伙同邵加华、吴汉德、刘兴伟等人至嘉善县丁栅镇嘉善翔宇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西北角围墙处的配电房屋顶上,采用摩托车运输等手段盗走配电房内一台S7-50KV变压器中的铜线圈,价值人民币5065元。后将盗得的铜线圈拆卸后卖给张修龙得款人民币3120元。2008年9月18日夜,被告人王文明伙同邵加华、吴汉德等人至嘉善县丁栅镇原嘉善华西实业有限公司,采用卸铁门、摩托车运输等手段盗走配电房内一台S9-160KV变压器中铜线圈,价值人民币13263元。后将盗得的铜线圈拆卸后卖给张修龙得款人民币4640元。2008年9月25日夜,被告人王文明伙同邵加华、吴汉德等人至嘉善县丁栅镇嘉善吴泰构件有限公司,采用钻窗进入的手段拆卸配电房内一台S9-160KV变压器中铜线圈,价值人民币11936元。后被告人王文明等人将铜线圈搬至该公司场地上时被公安巡逻民警发现后逃离现场。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文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证明、抓获经过、同案犯邵加华、吴汉德、刘兴伟、张修龙、王秀华供述、被害人陈其龙、徐玉成等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39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文明有价值11936元的犯罪事实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文明有违法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文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2013年9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 振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