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司与海盐县澉××服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司,海盐县澉××服装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352号原告:杭州××司,殖场内××号。法定代表人:姚××。委托代理人:毛××。被告:海盐县澉××服装厂,住所地:海盐县澉××北门。代表人: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司与被告海盐县澉××服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盐县澉××服装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司撤回对被告海盐县澉××服装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8元,由原告杭州××司负担。审判员 钱加政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