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魏亮与西安北里王中医正骨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亮,西安北里王中医正骨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838号原告魏亮。法定代理人马新玲。被告西安北里王中医正骨医院。法定代表人张生禄,该院院长。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北长安街**号。委托代理人王广杰,该院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学林,该院职工。原告魏亮与被告西安北里王中医正骨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申请撤诉,经查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 判 长 倪 琳审 判 员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爱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