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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与苏××、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苏××,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八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042号原告:吕××。委托代理人:周××。被告苏××。被告吴××。原告吕××诉被告苏××、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起诉认为,被告苏××系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潭信用社信贷员。2009年6月17日,被告苏××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约定2009年8月6日归还。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催款未果。该笔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止按所欠借款本金以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认为,2009年11月16日,建德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苏××涉嫌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两被告,但该笔借款可能有经济犯罪嫌疑。因此,本案作为民事纠纷立案受理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对被告苏××、吴××的起诉。本案案件其他诉讼费用人民币1620元(公告费300元、财产保��申请费1320元),由原告吕××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文正审判员  莫雁婷审判员  张学虞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