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知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林玉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道夫·达斯勒体,林玉池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367号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讼代表人博克·迪特。诉讼代表人保尔·克劳斯。诉讼代表人列德希格·约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振东。被告林玉池。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林玉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林玉池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青 青代理审判员 蔡 卓 森代理审判员 陈雁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仲 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