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诸暨市上应纺织厂与章利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利秀,诸暨市上应纺织厂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1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利秀。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觉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剑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上应纺织厂。业主寿佳,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暨阳街道诸三路**号*幢*单元***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建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丽美。上诉人章利秀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3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利秀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章利秀撤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利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章利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