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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诸暨市上应纺织厂与章利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利秀,诸暨市上应纺织厂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1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利秀。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觉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剑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上应纺织厂。业主寿佳,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暨阳街道诸三路**号*幢*单元***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建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丽美。上诉人章利秀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3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利秀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章利秀撤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利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章利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