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989-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苏州市××湖化纤厂与慈溪市××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湖化纤厂,慈溪市××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989-2号原告:苏州市××湖化纤厂。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工业园。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陆××。被告:慈溪市××毛××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三北达蓬村。法定代表人:叶××。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湖化纤厂诉被告慈溪市××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湖化纤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5元,减半收取计36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7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何旭强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