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12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大忠与马爱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大忠,马爱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126号原告:叶大忠,市稠城街道义东路24号3幢402室。委托代理人:虞烈炎,住东阳市吴宁街道东街124号被告:马爱仙,乌市廿三里街道派塘村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大忠诉被告马爱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大忠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文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