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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12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大忠与马爱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大忠,马爱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126号原告:叶大忠,市稠城街道义东路24号3幢402室。委托代理人:虞烈炎,住东阳市吴宁街道东街124号被告:马爱仙,乌市廿三里街道派塘村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大忠诉被告马爱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大忠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文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