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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353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一鸣与陈军民、单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鸣,陈军民,单益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533号原告陈一鸣,上虞市人,住上虞市丰惠镇丰城路25号(身份证号:330622197109236930)。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柏焕,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军民,上虞市人,住上虞市永和镇青峰村后山路8号(身份证号:330622196912316310)。被告单益芬,上虞市人,住上虞市永和镇青峰村后山路8号(身份证号:××7136340)。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一鸣与被告陈军民、单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一鸣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一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智炜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淑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