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353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一鸣与陈军民、单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鸣,陈军民,单益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533号原告陈一鸣,上虞市人,住上虞市丰惠镇丰城路25号(身份证号:330622197109236930)。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柏焕,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军民,上虞市人,住上虞市永和镇青峰村后山路8号(身份证号:330622196912316310)。被告单益芬,上虞市人,住上虞市永和镇青峰村后山路8号(身份证号:××7136340)。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一鸣与被告陈军民、单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一鸣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一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智炜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淑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