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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71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延生与许钢明、许益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生,许钢明,许益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718号原告:李延生,义乌市人,住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南路289号b幢602室。委托代理人:陈文周(特别授权),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钢明,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安华镇霞丽村下村300号。被告:许益新,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安华镇霞丽村下村2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生与被告许钢明、许益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延生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延生自愿撤回对被告许钢明、许益新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6元,依法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李延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