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371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延生与许钢明、许益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生,许钢明,许益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718号原告:李延生,义乌市人,住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南路289号b幢602室。委托代理人:陈文周(特别授权),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钢明,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安华镇霞丽村下村300号。被告:许益新,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安华镇霞丽村下村2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生与被告许钢明、许益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延生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延生自愿撤回对被告许钢明、许益新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6元,依法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李延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迪 关注公众号“”